2.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滿 18 歲可以從事橡膠化合物之滾輾作業
(B)高溫場所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高於 4 小時
(C)新進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
(D)勞工代表應優先由工會推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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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04), C(2), D(10), E(0) #3658920
統計: A(23), B(104), C(2), D(10), E(0) #3658920
詳解 (共 2 筆)
#7608291
https://oemd.osha.gov.tw/exposure/content/about/About1.aspx?enc=162FEB076B17F647964F256A26144663
法定最高工時:高溫作業場所的每日工作時間上限為 6 小時(已採取自動化且無熱危害之虞者除外)。
工資保障:依《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定,勞工因配合高溫規定而降低工作時間時,原有工資不得減少。
作業與休息分配:依工作型態(輕工作、中度工作、重工作)及「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標準,雇主必須安排適當的作業與休息時間比例。
雇主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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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或電解質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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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球溫度達 50℃ 以上時,須提供熱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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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進或長期休假後重返高溫作業的勞工,應規劃漸進式「熱適應期間」。
若雇主違反規定使勞工每日高溫工作超過 6 小時,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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