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以下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程序,何者錯誤?
(A)採樣前,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B)通知書經合法送達,被採樣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毛髮樣本,再其次為血液樣本
(D)採樣完畢後,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發給被採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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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1), C(675), D(30), E(0) #1587758

詳解 (共 3 筆)

#2205540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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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048
第4條   執行採樣時應優先採取唾液樣本,其次為血液樣本,再其次為毛髮樣本。   唾液及毛髮樣本得由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採取,血液樣本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機關應製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發給被採樣人,並於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DNA)樣本記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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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381
順序  唾液->血液->毛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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