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新法)規定,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加害人,其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期間為何?
(A)10年
(B)7年
(C)5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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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2), C(43), D(12), E(0) #3705637
統計: A(2), B(12), C(43), D(12), E(0) #3705637
詳解 (共 1 筆)
#7325888
第 41 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
前二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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