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刑事案件之撤銷管制基準,何者錯誤?
(A)犯罪嫌疑人部分緝獲,且贓物或證物齊全者
(B)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人以上,並追回部分贓物或證物,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C)緝獲全部犯罪嫌疑人,而贓物或證物無法追回,惟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D)緝獲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贓物或證物無法追回,惟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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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 C(4), D(18), E(0) #3705640

詳解 (共 1 筆)

#7299919




手冊二百九十




特殊、重大刑案之撤銷管制,基準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全部緝獲,且贓物或證物齊全者。A
(二)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人以上,並追回部分贓物或證物,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B
(三)緝獲全部或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贓物或證物無法追回,惟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C.D
(四)無法於短期內緝獲犯罪嫌疑人,惟贓物或證物齊全,或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且查證確鑿
(五)經檢察官指示全案移送法辦,或已辦理部分移送,經檢察官發布在逃通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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