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 ) 有關刑事案件之撤銷管制基準,何者錯誤?
(A)犯罪嫌疑人部分緝獲,且贓物或證物齊全者
(B)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人以上,並追回部分贓物或證物,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C)緝獲全部犯罪嫌疑人,而贓物或證物無法追回,惟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D)緝獲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贓物或證物無法追回,惟依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並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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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8), C(4), D(20), E(0) #3703742

詳解 (共 1 筆)

#7301041
特殊、重大刑案
之撤銷管制,基準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全部
緝獲,且贓物或
證物齊全者。
 (二)緝獲主要犯罪嫌
疑人一人以上,
並追回部分贓物
或證物,經查證
確鑿,全案移送
法辦者。
 (三)緝獲全部或部分
犯罪嫌疑人,而
贓物或證物無法
追回,惟依其他
證據,足以證明
犯罪事實,並經
查證確鑿,全案
移送法辦者。
 (四)無法於短期內緝
獲犯罪嫌疑人,
惟贓物或證物齊
全,或依其他證
據,足以證明犯
罪事實,且查證
確鑿。
 (五)經檢察官指示全
案移送法辦,或
已辦理部分移送
,經檢察官發布
在逃通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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