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之比例為何?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四分之一以上
(D)五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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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7), B(340), C(101), D(31), E(0) #159724
統計: A(2897), B(340), C(101), D(31), E(0) #159724
詳解 (共 5 筆)
#265784
第5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
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
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
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
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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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059
規定女性一定要1/2以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也是歧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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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996
與其說是歧視不如說是種保障,就像給身障者或弱勢者的各種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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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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