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5 條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之比例為何?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四分之一以上
(D)五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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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3), B(116), C(23), D(5), E(0) #1219392
統計: A(1163), B(116), C(23), D(5), E(0) #1219392
詳解 (共 1 筆)
#1401692
第5條(性別工作平等會之設置)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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