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之虞時,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勞工若因此而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B)勞工須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C)勞工必須於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終止勞動契約
(D)勞工不須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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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71), C(47), D(179), E(0) #1219395

詳解 (共 1 筆)

#1388347

勞動基本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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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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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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