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於下列何種情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A)該著作無保存資料之必要
(B)該著作已絕版,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C)該著作之價格極高,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D)該著作為電腦程式,且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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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684), C(28), D(44), E(0) #1219401

詳解 (共 2 筆)

#5744841

著作權法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
    藝術館、檔案館或
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
    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第一項第三款
        就絕版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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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771

第四十八條(圖書館等典藏機構之合理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 112.10.29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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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398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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