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對何者係對暫時保護令所為之正確解釋?
(A)暫時保護令即是緊急保護令
(B)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C)有效期間比通常保護令短之保護令統稱為暫時保護令
(D)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失去效力後所為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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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79), C(113), D(71), E(0) #1219391
統計: A(44), B(579), C(113), D(71), E(0) #1219391
詳解 (共 3 筆)
#4361273
(A)暫時保護令即是緊急保護令(X;兩者不同)
(B)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O)
(C)有效期間比通常保護令短之保護令統稱為暫時保護令(X;緊急保護令亦較短)
(B)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O)
(C)有效期間比通常保護令短之保護令統稱為暫時保護令(X;緊急保護令亦較短)
(D)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失去效力後所為的補救措施(X;暫時保護令是通常保護令未生效前所為的補救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核發)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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