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對何者係對暫時保護令所為之正確解釋?
(A)暫時保護令即是緊急保護令
(B)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C)有效期間比通常保護令短之保護令統稱為暫時保護令
(D)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失去效力後所為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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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3964), C(543), D(388), E(0) #159723

詳解 (共 3 筆)

#232963

A-兩種不同保護令.緊急是出自急迫危險性;暫時比較沒那麼急,但是還是有安全顧忌,申請暫時保護令

 

C-緊急保護令(4小時內可核發),另一個也是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申請的:暫時保護令,但是必須由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手續和通常保護令相同,但原則上,暫時保護令還是會比通常保護令早一點拿到,因為是要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所申請的:暫時保護令

 

D-核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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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4901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6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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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9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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