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 103年6月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2. 依據《特殊教育法》,若學生之監護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學校應如何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