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員警於臺北捷運轉運站對於足登夾腳拖、手提一行李袋露出刀柄及神情慌張之人加以攔停盤 查,其判斷要件係最可能依據下列「警察職權行使法」何種規定為之?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D)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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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6), B(391), C(11), D(127), E(0) #1590101

詳解 (共 6 筆)

#252048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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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396
問二十二:何謂「合理懷疑」?答: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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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7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身分查證)警察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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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572
合理懷疑:事實+專業判斷事實足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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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62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盤查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有犯罪之虞者

A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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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身分查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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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1151
未解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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