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無法律明文之授權依據,行政機關可否自行訂定具有限制人民權利性質的職 權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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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哭雲 高三上 (2015/05/11)
林清老師的課本,行政程序法適用之後,我國是否有職權命令的存在?在我國通說是採用承認職權命令,依中標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佈,並即送立法院」 此與法規命令不同,就算需要送立法院,但不依「法律授權」而是依「職權」 (也就是說該職權命令不像法規命令,會列出授權之法律來源) 釋字443、釋字570。再度肯定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之必要,得發佈有關「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職權命令,雖然而對人民產生不便,尚非憲法所不許。 至於違憲,那是超過比例原則的問題,總不能說法規命令常常違憲,所以不承認有法規命令吧?相反的,就是因為有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所以最高法院&立法院才不會直接撤銷(在送大法官前通常都會經過這二個檢定) 所以我覺得答案雖然是B,但正確應該是「技術性、細節性」。而不是「不可以」 只是也不是D就是了。 補充:570號是92年12月26日公布的,本考題是91年考的。 |
6F 哭雲 高三上 (2015/05/19)
限制人民可以,但是要「技術街、細節性」的部份可以限制。 而不是無限上綱完全不能「限制」人民權利。 釋字438,這個限制人民的部份就是職權命令。是合憲的。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係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調查、審核等事項。該準則
第九十二條第五款第五目規定「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
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
據為憑予以認定」,乃對於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加以規定,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國外佣金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踰越所
得稅法等相關之規定,亦未加重人民稅負,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
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對於在臺灣地區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與同準則
第九十二條中其他規定之國外佣金,僅就認定標準為斟酌事實情況差異所
為之不同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無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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