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與乙席間因故吵架,甲一氣之下敲碎酒瓶,玻璃碎片散落在桌上與地板上,情緒衝動的甲除
了以酒瓶敲擊乙頭部外,還自後方猛力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導致乙受有頭皮撕裂傷,右眼則
因而遭桌上玻璃碎片刺入,眼球破裂,視力嚴重受損。甲成立何罪?
(A) 重傷罪
(B) 傷害致重傷罪
(C) 傷害罪與過失致重傷罪,從一重處斷
(D) 傷害罪與過失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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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1301), C(220), D(67), E(0) #1964616
統計: A(500), B(1301), C(220), D(67), E(0) #1964616
詳解 (共 10 筆)
#3259711
重傷害罪,非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罪
過失行為成重傷=過失致重傷
故意犯意+過失傷害=傷害致重傷罪
甲除了以酒瓶敲擊乙頭部外,還自後方猛力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
甲之行為可以預見,可能構成乙之傷害→故意犯意
右眼則因而遭桌上玻璃碎片刺入,眼球破裂,視力嚴重受損
故意傷害,但預料外致重傷→傷害致重傷罪
【相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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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142
感覺題目沒提到甲主觀意思
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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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038
這題爭議很大吧,題目沒有明講實際犯意
酒瓶是硬物,直接往頭上敲下去,向要害重擊,客觀上難認其無重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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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078
主觀上至少有重傷的容任故意吧(278條 13條二項)
甚至可以評價為殺人未遂了
行為人主觀上的犯意影響客觀上行為之判斷
從使用工具(武器) 攻擊部位 次數 持續時間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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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681
我的感想是:
甲一開始是以輕傷之故意攻擊乙, 中間有提到「情緒衝動」後,才是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所以「算是」意外造成乙受重傷之結果。
但是對考生而言很無奈,如同B5所言:
「酒瓶是硬物,直接往頭上敲下去,向要害重擊,難認其無重傷之故意」
且在玻璃碎片四散的桌面,猛力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應可以預見重傷之結果,難謂「情緒衝動」而一筆帶過
這種情境端看檢察官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何見解了
眾所知警大與警佐就愛考這種曖昧的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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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603
都打頭部了還不算重傷害?
偉哉我大警大刑訴法~越寫越不爽
偉哉我大警大刑訴法~越寫越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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