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買賣之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主張「瑕疵擔保」,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
(A)解除契約
(B)請求瑕疵修補
(C)請求減少價金
(D)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161), C(56), D(127), E(0) #2352070
統計: A(42), B(161), C(56), D(127), E(0) #2352070
詳解 (共 5 筆)
#4095571
資料來源 行政院
5
0
#6424785
白話解釋:
在民法中,當你買到的東西有問題(我們叫這種問題「瑕疵」),買方可以依照瑕疵擔保責任來主張一些權利。
根據《民法》第354條及後續規定,買受人可以主張的通常包括:
-
(A) 解除契約:如果瑕疵嚴重到讓你不想要了,可以要求把合約取消、退貨。
-
(C) 請求減少價金:瑕疵讓東西價值降低,可以要求退還一部分錢。
-
(D) 請求損害賠償:因為瑕疵導致你有損失,可以請求賠償。
為什麼 (B) 請求瑕疵修補 不算?
因為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買方可以直接要求賣方「修理東西」。雖然現實生活中很多賣家會提供修理服務,但那是基於保固或契約的額外約定,不是民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本身。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