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買賣之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主張「瑕疵擔保」,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規定?
(A)解除契約
(B)請求瑕疵修補
(C)請求減少價金
(D)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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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61), C(56), D(127), E(0) #2352070

詳解 (共 5 筆)

#4673339
簡單說:消費者買到瑕疵物品(即題幹敘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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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707
契約解除權依據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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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787
買賣物有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四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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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571

資料來源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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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785

白話解釋:

在民法中,當你買到的東西有問題(我們叫這種問題「瑕疵」),買方可以依照瑕疵擔保責任來主張一些權利。
根據《民法》第354條及後續規定,買受人可以主張的通常包括:

  • (A) 解除契約:如果瑕疵嚴重到讓你不想要了,可以要求把合約取消、退貨。

  • (C) 請求減少價金:瑕疵讓東西價值降低,可以要求退還一部分錢。

  • (D) 請求損害賠償:因為瑕疵導致你有損失,可以請求賠償。

為什麼 (B) 請求瑕疵修補 不算?

因為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買方可以直接要求賣方「修理東西」。雖然現實生活中很多賣家會提供修理服務,但那是基於保固或契約的額外約定,不是民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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