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 公司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往美國之國際函件為營業,依郵政法規定,主管機關得如何
處置?
(A)得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
(B)通知後未停止其行為,得按次處罰
(C)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D) A 公司未違反郵政法之規定,不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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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505), C(118), D(3727), E(0) #3190785
統計: A(130), B(505), C(118), D(3727), E(0) #3190785
詳解 (共 3 筆)
#6354996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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