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日前經新聞媒體揭露,某甲郵差於遞送途中掉落一郵件,被乙民眾拾獲,案關郵件經甲郵局報警後,警察於乙民眾家中尋獲該郵件,請問本案依郵政法得如何處置?
(A)由警察局依郵政法第 38 條有關隱匿他人之郵件,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B)由交通部依郵政法第 38 條有關隱匿他人之郵件,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C)由警察局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D)由交通部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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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4540), C(240), D(1381), E(0) #3190456
統計: A(335), B(4540), C(240), D(1381), E(0) #3190456
詳解 (共 6 筆)
#6029616
這題我始終覺得怪。刑責應該是要經由法院裁判才對,不然如果你偽造郵票,交通部判你2年有期徒刑,非經過法院判決,你要如何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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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73
請問B選項的刑罰處罰也是由交通部處分嗎?不是行政罰才由交通部處分嗎?有看到某位老師提出這樣的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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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615
這題的答案就是誤收和隱匿有討論空間。
主動撿起郵件不歸還是否等於隱匿?
中途掉落民眾撿取是否等於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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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我們對「誤收」定義的質疑,以及警察機關無權直接依郵政法進行處罰的事實,選項 (A)、(C)、(D) 都存在明顯的問題。選項 (B) 雖然也存在「隱匿」定義的解釋空間,但相較之下可能是最不直接違反法律條文的選項(如果對「隱匿」做廣義解釋)。
最終答案的選擇,取決於如何解釋「隱匿」的範圍,但務必理解本案情況在《郵政法》上的確存在解釋的灰色地帶,尤其是與「誤收」的定義有顯著差異。
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郵政法》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該條款屬於刑事處罰,應由司法機關(如法院)負責裁決和執行,而非交通部。因此,選項 (B) 中提到由交通部依據第38條進行處罰是不正確的。
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郵政法》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該條款屬於刑事處罰,應由司法機關(如法院)負責裁決和執行,而非交通部。因此,選項 (B) 中提到由交通部依據第38條進行處罰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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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926
郵政法 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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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38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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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說(被乙民眾拾獲),代表不是誤收的情況,是明知道卻撿起來拿回家,就符合郵政法第38條的情況(隱匿他人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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