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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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前機關→另予考績
私解:轉出另考、 轉入年考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
20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