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4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B) 大學生受退學及類此之處分,容許其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
20 下列何種措施或規定,其目的並非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A)地方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