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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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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6251
> 試題詳解
20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原告及被告
(B)行政機關之代表人
(C)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合一確定,經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D)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將受損害者,經該第三人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允許其參加者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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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1), D(2), E(0) #314521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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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25/11/07
#7043528
1. 題目解析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是指...
(共 7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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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su1980
B2 · 2026/02/17
#7300669
第42條 (訴訟參加) : 1.行政法...
(共 1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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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應為如何之裁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訴顯無理由駁回 (B)原告之訴雖有理由者,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C)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仍應發回原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者,應詢問原告是否仍有其他理由
#3145216
18 關於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事件管轄及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交通裁決事件,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無須經 訴願程序 (C)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維持三級三審之救濟制度 (D)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145217
19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政訴訟之事實審一律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原住民之公法上權利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可直接移送至其他行政法院
#3145218
1 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為人民對國家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規定 (B)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同民法上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為 15 年 (C)公法上請求權為國家對人民之侵害,同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 2 年 (D)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145200
2 專利權人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時。下列何者情形,智慧局不得拒絕其申請閱覽? (A)智慧局作成審定前之相關擬稿文件 (B)涉及職業秘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C)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D)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3145201
3 專利權人於 112 年 8 月 18 日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專利法第 53 條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 5 年,案經智慧局作成核准審定(下稱原處分) ,主文欄記載「發明專利權期間准予延長 5 年,至 120 年 10 月 20 日止」,理由欄卻記載「應准予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 5 年,至 102 年 10 月 20 日止」。關於原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處分理由欄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智慧局須依相對人申請,始得更正 (B)智慧局為更正時,如不能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更正適用於「實際記載內容顯然與行政機關之意思不一致」之行政處分 (D)智慧局如更正原處分理由欄之誤寫情形,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
#3145202
4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所稱附款不包括: (A)期限與條件 (B)負擔 (C)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 (D)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3145203
5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作成,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B)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C)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時,該行政處分應為無效 (D)行政處分如有一部無效之情形,雖除去該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其全部行政處分仍然應為無效
#3145204
6 舉發人 A 於 112 年 8 月 30 日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書(下稱原處分),A 不服原處分,於 112 年 9 月 18 日至郵局向財政部寄送訴願書,財政部於 112 年 9 月 20 日收受訴願書,案經財政部承辦人於 112 年 9 月 22 日以電話向 A 説明其應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經濟部訴願會)提起訴願,A 即委請財政部承辦人將訴願書代為轉送經濟部訴願會,財政部遂於 112 年 9 月 25 日發函將之轉送經濟部訴願會,嗣經濟部訴願會於 112 年 9 月 26 日收受該訴願書。關於 A 提起訴願之日,應以下列何者正確? (A) 112 年 9 月 20 日 (B) 112 年 9 月 22 日 (C) 112 年 9 月 25 日 (D) 112 年 9 月 26 日
#3145205
7 下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是否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舉發人始得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法採訴願前置主義,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始能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B)訴願法採訴願選擇主義,舉發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提起訴願,亦可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起訴 (C)舉發人須經專利權人同意,始得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D)舉發程序時已行聽證程序所作成之審定,舉發人不服可免除訴願程序,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起訴
#314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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