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屬於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序行為?
(A)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B)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C)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D)強買、強賣物品
統計: A(111), B(574), C(2798), D(213), E(0) #641523
詳解 (共 5 筆)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D)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A)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B)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C)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 編 分則 第 1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 第 79 條
第 3 編 分則 第 2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 ~ 第 8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妨害安寧秩序)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A)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B)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
(妨害善良風俗)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風俗之技藝者。
II. 前項第2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