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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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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 駁回設置餐飲業之申請
(B) 指定古蹟之公告
(C) 參加高等考試未獲錄取之通知
(D)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變更原申報另為核定應納稅款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0 年 - 10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行政法#445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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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3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李宜勳
高二下 (2012/06/04)
文建會之行政命令(古跡指定的審查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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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13則討論
11F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大一下 (2017/11/27)
樓上,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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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yuhsuan(已上榜)
大三下 (2019/05/23)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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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國考人生
高三下 (2019/06/17)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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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A) 駁回設置餐飲業之申請(B) 指定古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