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
(A)保證人因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之代償行為
(B)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C)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
(D)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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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36), C(60), D(54), E(0) #2574200

詳解 (共 4 筆)

#4796563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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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759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
(共 5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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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962
因保證人本身應盡代償之責任,故A選項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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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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