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中之「迴避」的敘述,何者錯誤?
(A)除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外,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亦得申請相關之公務員迴避
(B)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卻不自行迴避,且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亦未申請迴避時,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C)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D)人民不服行政機關駁回申請迴避之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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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264), C(1211), D(4701), E(0) #389891

詳解 (共 9 筆)

#526526
 第三十三條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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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118

D選項應該是錯在『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當事人申請迴避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與實體決定一併表示不服

 

名  稱: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迴避案件處理要點

十三、上級機關之覆決決定,應即通知當事人及原決定機關;並於覆決決定書載明,當事人如仍有不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得逕行提起訴願,僅得於本案行政程序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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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751

(D)是沒錯拉,但只對一半,必須要5天內請求上級覆決,10天內做成決定,對於覆決決定不服,才可併同實體決定一起提出,因為它仍是程序上的一種決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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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88
(C)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舉其...
(共 1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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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393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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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124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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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083
行程174但書,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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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411
行程法174條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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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645
D這樣算錯…………覺得這題算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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