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分割共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B)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D)共有物之分割,僅得依法院裁判分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23), C(48), D(730), E(0) #2065849

詳解 (共 3 筆)

#3581825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8
0
#5806423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
(共 1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542097

第 823 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57188
未解鎖
(A)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第 ...
(共 3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