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 516 號解釋中,對於徵收補償之看法?
(A)被徵收人係因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
(B) 對於補償金額不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補足差額
(C) 補償須相當
(D)補償應儘速發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4), B(2131), C(181), D(537), E(0) #1251192
統計: A(234), B(2131), C(181), D(537), E(0) #1251192
詳解 (共 7 筆)
#3597678
比較:
損害賠償(國賠):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為原因。
採雙軌制,向普通法院提起or向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賠償。
損失補償:人民因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為原因。
損失補償全屬行政範圍,由行政機關管轄,以雙方協議或行政爭訟方法處理之。
58
0
#5375941
整理A與最佳解
損失補償:人民因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為原因。
損失補償全屬行政範圍,應該是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10
0
#5106783
釋字516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