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具儲蓄性質之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儲蓄部分之責任準備金,其提存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保險業應提存之賠款準備金,其提存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20 人身保險業之何種準備金,係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