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於此情形,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多少之補償?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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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45), C(14), D(24), E(0) #393629

詳解 (共 1 筆)

#746705
平權第63條

63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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