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之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六個月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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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7), C(616), D(40), E(0) #393631
統計: A(25), B(17), C(616), D(40), E(0) #393631
詳解 (共 4 筆)
#746708
平權第53條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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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438
平均地權條例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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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710
都市計畫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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