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幾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A)一年
(B)二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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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65), C(80), D(18), E(0) #393640

詳解 (共 1 筆)

#746721

都計法第 17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

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

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

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

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

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

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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