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何種登記?
(A)公同共有之登記
(B)無法辦理登記
(C)全部為申請人單獨所有之登記
(D)分別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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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3), C(8), D(29), E(0) #393644
統計: A(468), B(3), C(8), D(29), E(0) #393644
詳解 (共 2 筆)
#747018
土登第120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
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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