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多少倍?
(A)二十
(B)十
(C)五
(D)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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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37), C(18), D(17), E(0) #393650
統計: A(803), B(37), C(18), D(17), E(0) #393650
詳解 (共 1 筆)
#747025
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系由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登記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緩,但最高不得高過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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