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相關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下列有關面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歸化
(B)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定居
(C)內政部移民署親自執行面談不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D)申請人未滿 14 歲者,不需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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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2), C(15), D(11), E(0) #3460534
統計: A(26), B(62), C(15), D(11), E(0) #3460534
詳解 (共 2 筆)
#7031376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面談於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者,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許可律師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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