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5 條
★★★、★(★...
原住民語言發展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前項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語料的形式包括:書面語、錄音及機讀資料。
語言學家根據語料 或本身母語的語感來建構語言學的理論。
20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