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民法規定,訂婚後,當事人成為殘廢者,是否構成婚約解除之原因?
(A)是
(B)不是
(C)視殘等而定
(D)依婚約是否經公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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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2), B(1016), C(287), D(138), E(0) #163837

詳解 (共 8 筆)

#145846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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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9


民法第976條第1項以明文規定婚約解除之原因,其第2款所謂「故違
結婚期約者」,係指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約定之結婚期間,故意違背
者而言。其有不得已之事由者,自不得謂為故違期約,例如遭遇母喪,而
致延緩婚期、軍人出征,而致不能依期結婚等是。是凡無正當理由,而仍
故違所約定之婚期者,則對方無庸催告,即可解除婚約10。

http://www2.wunan.com.tw/download/preview/1s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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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204

108年4月24日 修正 民法#976條

已刪除第六項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所以 舊題新解

這題的答案,是否更正為(B)??


有摩友可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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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35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7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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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457
民法第976條原本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共 4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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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6039
98年 - 98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五等 #3905 #3905 --9題 民法第976條已將殘廢做為解除婚約事由刪除,所以答案應改成B。 民法第976條 他方得解除婚約事由 1.再訂婚或結婚 2.故違結婚期約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訂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6.訂婚後受徒刑之宣告 7.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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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34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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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360

請 阿摩 大大 更改答案為 (A)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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