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辦理選舉事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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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Chang 國一上 (2015/04/22)
參照正副總統選法第 43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A) 三、召.....看完整詳解 |
2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4)
補充政治獻金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