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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不得為候選人宣傳或參與競選活動。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A)為候選人站台
(B)參與候選人遊行活動
(C)參與候選人拜票活動
(D)個人捐贈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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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Vanessa Chang 國一上 (2015/04/22)
參照正副總統選法第 43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A) 三、召.....看完整詳解
2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4)
補充政治獻金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
間之廠商。
三、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
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2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辦理選舉事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