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B)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C)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D)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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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我要上榜 博一下 (2020/10/12)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2F
大二下 (2024/04/04)
以替人民著想的角度出發會好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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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zizi(110已上榜 繼 高三下 (2024/05/30)

§121 VA撤銷:原機關&上級機關/知有事由2年(實務:確實知悉)

§122 非授益VA廢止:原機關/無時限
§123 授益VA廢止 :原機關/原因發生2年
24F
Chris AG 大四下 (2024/09/16)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B]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A]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D]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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