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警察對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者,得處以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請問「吊銷駕駛執照」之法律性質為何?
(A)撤銷原授益處分
(B)撤銷原負擔處分
(C)廢止原授益處分
(D)廢止原負擔處分
統計: A(778), B(88), C(6110), D(108), E(0) #242275
詳解 (共 8 筆)
負擔是給予不好的...被開罰單...罰款
受益是給予好的.....補助...津貼
*** 選項注意:廢止"原"授益處分 ***
(這個原,就是當初監理機關給你的駕照,這個總不會對你不利....不然大家都不會想去考了)
(C)吊銷駕駛執照:廢止原授益處分 (拿掉原本對你有利的東西)
1.原本給你的駕照是對你有利的: "受益"
2.原本機關基於合法情事下授予的,以合法來說是 "廢止" (違法是 "撤銷") 法條用詞就是如此!!!!
真要記就記諧音的 "合廢料" "撤三違" (原本的中文大家耳熟能詳了)
正常情況下,考官沒放水,一般人民也沒作弊,當然屬於合法
題目並沒說xxx使用xxx手段得到這駕照
行政程序法§117(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123(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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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以大法官某段摘錄解釋~~~
#699大法官釋憲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
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符憲)
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
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
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
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
綜上所述,
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也就是警方(基於公共利益)採取的法律措施是合法的
(合法→廢止)
又於核發駕照屬於(受益處分),所以本題選 (C)廢止原受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