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如有一塊位於山坡地之土地,擬申請開發為住宅社區,下列
何者屬規劃開發者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A)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 55%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 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
地形地貌,列為不可開發區
(B)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 40%以上未逾 55%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
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C)申請開發基地之面積在 10 公頃以下者,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 40%以下之土地面積應
占全區總面積 30%或 3 公頃以上
(D)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之 40%。保育區面積之 70%以上應維
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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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190), C(139), D(415), E(0) #1898006
統計: A(244), B(190), C(139), D(415), E(0) #1898006
詳解 (共 7 筆)
#4343712
A.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B.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作為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C.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其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
D.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土地面積應佔全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三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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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71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壹、總編
十七、基地開發應保育與利用並重,並應依下列原則,於基地內劃設必要之保育區,以維持基地自然淨化空氣、涵養水源、平衡生態之功能:
(一)基地應配合自然地形、地貌及地質不穩定地區,設置連貫並儘量集中之保育區,以求在功能上及視覺上均能發揮最大之保育效果。除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用設備等用地無法避免之狀況外,保育區之完整性與連貫性不得為其它道路、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切割或阻絕。
(二)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
貳、專編
第一編 住宅社區
二、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其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面貌,不得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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