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
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A)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 20%
(B)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
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C)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D)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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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36), C(496), D(113), E(0) #1897990
統計: A(52), B(236), C(496), D(113), E(0) #1897990
詳解 (共 5 筆)
#566104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0-2 條
第 30-2 條
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一、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
四、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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