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
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A)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 20%
(B)夾雜地之使用分區仍應維持原使用分區或變更為森林區;夾雜地之使用地仍應維持原使用地類
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或水利用地
(C)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D)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或供配置相關公共設施、防風林、緩衝帶、滯洪設施、停車場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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