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保險業資本等級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所指為何?
(A)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 於零
(B)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十
(C)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五
(D)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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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4), C(10), D(10), E(0) #3454136
統計: A(94), B(4), C(10), D(10), E(0) #3454136
詳解 (共 2 筆)
#7394735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等級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四個等級。其中「資本嚴重不足」的法律核心定義為:
-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 / RBC)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
- 或者保險業的淨值低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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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錯誤:其描述的比率(百分之十)與法規不符,且漏掉了「保險業淨值低於零」的重要財務判定指標。
- ❌ (c) 錯誤: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法定門檻為「百分之二十五」,非百分之十;且淨值門檻為「低於零」,而非低於五。
- ❌ (d) 錯誤:其核心公式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資本適足率),並非單指風險資本之比率;此外,淨值門檻應為「低於零」,而非低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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