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保障相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尚未修正,致不承認同婚國家之配偶不能辦理登記,惟內政部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函釋,放寬同婚之戶籍登記,下列何者非該函釋內容?
(A)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文以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規範,不得否定使相同性別 2 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業已構成我國公共秩序之一部分
(B)依適用涉外民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以消弭不平等待遇維護我國公共秩序,承認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
(C)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只要完備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後,即可辦理登記
(D)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前段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 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可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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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3), C(264), D(48), E(0) #3143515
統計: A(14), B(53), C(264), D(48), E(0) #3143515
詳解 (共 2 筆)
#6464667
婚姻平權向前跨步 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可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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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兩岸同性伴侶於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地(如在美國)結婚生效者,經我駐外館處或國境線上通過面談,並驗證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國人婚姻平權,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同性婚姻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議題召開會議,會中就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的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進行充分討論後,決議開放兩岸同婚。
內政部說明,基於兩岸事務特殊性,政府對中國大陸人士入境的規範與管理,30餘年來持續一貫,任何調整措施皆須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並受到社會多數支持,相關機關將強化現行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人流管理機制及安全管理。
內政部指出,兩岸伴侶在第三地同婚有關文件驗證、面談機制及結婚程序等事宜,將比照異性婚作法。至兩岸人民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不論異性或同性婚姻),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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