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應以下列那一項目分數較高者排序在前?
(A)相關證照
(B)考試學歷
(C)發展潛能
(D)獎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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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3), C(642), D(155), E(0) #410059

詳解 (共 1 筆)

#617044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7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 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 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 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 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 理之。 
依第一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 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 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 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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