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各類交流活動,其中有社會交流一項,下列何者非屬其範圍?
(A)探親
(B)演講
(C)探視
(D)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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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07), C(40), D(9), E(0) #798670
統計: A(4), B(307), C(40), D(9), E(0) #798670
詳解 (共 2 筆)
#107728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一、社會交流:
(一)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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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92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B)→演講為商務活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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