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各類交流活動,其中有社會交流一項,下列何者非屬其範圍?
(A)探親
(B)演講
(C)探視
(D)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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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07), C(40), D(9), E(0) #798670

詳解 (共 2 筆)

#107728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一、社會交流: (一)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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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92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B)→演講為商務活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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