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住宅或車輛之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遇當事人抗拒時,得以強制力實施採證
(B)經當事人同意者,應請當事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捺印
(C)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D)除有急迫情形或經當事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外,應用搜索票或鑑定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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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0), B(32), C(83), D(32), E(0) #1608564
統計: A(800), B(32), C(83), D(32), E(0) #1608564
詳解 (共 2 筆)
#2529976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74條
對於住宅或車輛實施勘察採證,除有急迫情形或經當事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外,應用搜索票。
有前項急迫情形者,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實施勘察採證;經當事人同意者,應將同意意旨及勘察採證範圍告知同意人,並請其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捺印
第147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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