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逾越 3 個月之告訴期間
(B)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裁判前
(C)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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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2), C(1187), D(56), E(0) #1608576

詳解 (共 3 筆)

#2286652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

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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