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人員組成規定,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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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118), C(10), D(3), E(0) #140382
統計: A(543), B(118), C(10), D(3), E(0) #140382
詳解 (共 1 筆)
#947193
第6條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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