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所謂之「不信任案」何指?
(A)係總統不信任行政院院長時,使行政院院長辭職的憲法程序
(B)係立法院院長不獲人民信任,總統解散立法院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C)係立法院罷免總統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D)係立法院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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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321), C(251), D(10096), E(0) #14548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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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所謂之「不信任案」何指?

(A) 係總統不信任行政院院長時,使行政院院長辭職的憲法程序❌
總統對行政院長不滿意時,可以自行撤換院長,不是透過「不信任案」。
ㅤㅤ
(B) 係立法院院長不獲人民信任,總統解散立法院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立法院院長與人民信任無直接關係,憲法未規定總統可依此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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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係立法院罷免總統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總統被罷免有其專門程序,與「不信任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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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係立法院迫使行政院院長辭職時,應經的憲法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所稱的「不信任案」,指的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的不信任案。具體規定如下: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不信任案提出後,須經過七十二小時冷卻期,並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 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若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此程序是憲政措施,旨在透過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制衡,促使行政院院長負責並可能下台,亦保障行政與立法間的權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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