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請問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日治時期,曾經實施笞刑
(B)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C)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法律第63號,賦予臺灣總督頒布「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同等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
(D)日治時期,為確保臺灣人民身心健康,嚴格禁止所有臺灣人民吸食鴉片
統計: A(605), B(374), C(345), D(3357), E(0) #145493
詳解 (共 5 筆)
請問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日治時期,曾經實施笞刑~正確。
~解析 : 在林璀瑤的論文中,臺灣「日治時期」引進「笞刑」(鞭刑)與廢除笞刑時,都有關於「野蠻」的思辨,1902年5月24日後藤新平撰寫〈笞刑設置之議〉,對於「野蠻」的批評,後藤是如此回應的:「世俗聽說要施行笞刑,雖有人說笞刑乃野蠻之特別刑罰,如今日施行會毀損文明體面,徒然招致歐美先進的譏笑,此乃過度崇尚歐美文明,連其糟粕也心醉之。將臺灣的文化水準與日本人一視同仁,可說是不知因時因地之差異。」由後藤的話語,為引進笞刑,認為歐美先進「廢除身體刑」不過只是「糟粕」而已,他細膩的從日本近現代史中攫取經驗,而企圖摸索出最適合殖民地的法律規章,歐美先進「廢除身體刑」背後的「人性尊嚴」,也就無暇多思索了,世俗要怎麼說,他似乎也不在乎。
(B)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正確。
~解析 :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從1920年起到1934年止,前後共14年,先後向日本國會提出請願共15次,簽署人數高達二千六百人。其中第三次請願時(1923年2月),請願領袖蔣渭水、蔡培火等人決定組織一個常設團體,以做長期抗爭,遂有
「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產生。不料這個組織,違反了日本於同年初頒布的「治安警察法」,於是日本當局於12月16日在全島各地對議會運動的活躍份子進行
一場大逮捕,全島各地的會員及相關人士紛紛受到日警當局的傳訊、搜宅、調查、跟蹤,一時風聲鶴唳,此即所謂「治警事件」。這次的整肅行動中,被扣押者41
人,被搜查及傳訊者11人,被搜查者12人,被傳訊者35人,一共99人,最後計有18人被起訴。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初審判決時,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初審
法官崛田真猿在判決中表示:「…我相信被告所說的話,是三百萬台灣島民向日本帝國所要說的。在尊重彼等人格,並為日、台人之間的融合起見,非故意無視台灣
的施政方針,蓋以法規為根據而公平審理者也。」但因檢察官三好一八不服上訴,二審時,13人被判有罪,最高刑期是四個月(蔣渭水、蔡培火),次為三個月
(蔡惠如、林呈祿、林幼春、陳逢源、石煥長);6人各被處罰金百圓;5人無罪。
(C)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法律第63號,賦予臺灣總督頒布「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同等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正確。
~解析 :「六三法」是明治29年(西元1896年)3月公布的第63號法律,簡稱「六三法」。就是為使「臺灣總督」可以方便治理台灣的法律,只要「臺灣總督」想要怎樣做,就可以不經過日本本島的同意,「自行立法」,「臺灣總督」因此變成了台灣土皇帝,為所欲為。
(D)日治時期,為確保臺灣人民身心健康,嚴格禁止所有臺灣人民吸食鴉片~錯誤。
~解析 : 日本政治在臺的「鴉片政策」,最令人詬病,1897年認可鴉片吸食者共五萬五千人,1900年追加到十七萬人。日本當局在今台北市南門附近設立「鴉片專賣製造工廠」,佔地幾千畝。1929年,蔣渭水領導的「臺灣民眾黨」向日本政府抗議,日本當局對抗議悍然拒絕,「臺灣民眾黨」就直接致電向日內瓦國際聯盟本部控訴。
國際聯盟於是派員來台調查,日本人這才起了恐慌,急忙成立「戒菸機構」--更生醫院,由台灣第一位醫學博士杜聰明擔任局長。
貼自網路:
連橫撰文《新阿片政策謳歌論》(坊間多稱《鴉片有益論》),辯稱鴉片有益,觸犯
眾怒,被台中詩社櫟社開除會籍,林獻堂疏遠連橫和兒子連震東。由於在台灣已經無
法立足,連橫全家相繼離開台灣,移民中國大陸,連橫最後因肝癌病逝於上海,客死
異鄉。
等等 蔣渭水那時就有台灣民眾黨? 那柯文哲這個應該是台灣民眾黨2吧